[文献]flash论文系列-Mashimaro在韩国及中国之现状分析
发布:小优 | 发布时间: 2005年2月24日2003国际FLASH动画高峰论坛演讲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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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imaro在韩国及中国之现状分析
l 韩国CLKO公司 总裁崔乘豪
一、Mashimaro简介
金在仁先生是Mashimaro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所有人,该形象最初创作完成日期是2000年3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10日。在韩国,金在仁先生已将该形象拥有的全部权利全权委托给韩国CLKO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LKO公司)进行管理、经营和维护。该公司享有Mashimaro卡通形象在全球的产品开发以及进行与该形象相关的一切商业行为的权利。Mashimaro卡通形象在韩国发表之后,CLKO公司已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中国大陆完成了著作权登记。
二、Mashimaro在韩国
“Mashimaro”当选韩国2002年“2002大韩民国卡通造型大奖”。大韩民国卡通造型大奖评奖标准包括:一年来的销售及许可业绩、消费者喜欢度、构思、质量水平等。Mashimaro在以上几个方面的评估都得到了好评。
2001年MASHIMARO(Mashimaro)创造了1200亿韩元(合人民币约8亿元)的辉煌业绩,相关产品达到1700多种。2002年1月韩国政府的一项调查显示,MASHIMARO在韩国卡通市场的占有率为21%,居首位,居第二的是迪斯尼(多种产品累计),市场占有率为10%左右。
那么,为什么,Mashimaro在韩国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功呢?
关键因素一: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
韩国政府十分重视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把它看作是信息化起飞的基础平台。早在1993年就制定建设国家超 高速信息通信网的计划时起,每年拨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2000年政府又投入8.7亿美元用于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具体落实“21世纪网络韩国”战略,韩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建设关键重大工程的 投资计划,其重点就是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从1998年至2002年间,韩国政府已投入约91.67亿美元的资金建 设宽带网基础设施。韩国政府决定在2005年前再投入110亿美元,以进一步提高宽带网普及率,同时把目前平均 3mbps的速度提高到20mbps。
Mashimaro的FLASH 动画在网络上发布后,很多网友立刻就喜欢上了他们认为比较奇怪的这个卡通形象,并在网上相互传播,使之迅速成为韩国最为知名的卡通形象。
关键因素之二:及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
Mashimaro成为韩国知名的卡通形象后,使用该图形的相关产品很快充斥了批发市场及零售市场。但他们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均属非法盗版产品。当时在韩国也没有有效的方法制止这些的盗版行为。
2000年1月12日,韩国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处罚的规定”,这给保护著作权带来了极大的好处。CLKO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的新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与韩国的检察机关、警察机构合作打击盗版,取得了非凡的成效。
2000年,作者及CLKO公司没有赚到一分钱,但是2002年MASHIMARO创造了1200亿韩元(合人民币约8亿元)的辉煌业绩,相关产品达到1700多种。从这一现象可以看出,韩国2000年1月12日修改的《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给MASHIMARO的作者赢得了其应得的利益。CLKO公司也因此积累了巨额资金,得以在日本、台湾、美国等许多国家设立了分公司和代理处,MASHIMARO这一卡通形象正从韩国走向世界各地。
韩国的《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条款如下:
韩国的《著作权法》于2001年1月12日予以修订,增设或加重了关于刑事处罚的规定。该法第九章第97条—103条专门规定了刑事上的制裁措施。应该说,该法中刑事处罚的规定还是较为严厉的,而且刑事、民事措施可同时采取。侵权人若不接受民事解决的结果,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分。在刑事处分的执行力度的保障下,可以较好地保证民事权利的实现。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韩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如下的罪名与处罚:
(1) 侵害权利罪。
第97条规定:非法复制、表演、广播、展示、传送、发布、二次创造方式侵权的,可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监禁或5000万元以下罚金。
第9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单处或并处3年以下监禁或3000万元以下罚金:
①因侵犯著作人格权,损害著作权人名誉的。
②著作权的虚假登录情形。
(2)非法出版、发行罪。韩国《著作权法》第99条规定:下列情形处1年以下监禁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
①非著作权人以自己为作者,用实名或异名发表他人作品的。
②违反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该款规定,作者死后,利用其作品者,亦不能侵犯其著作人格权)。
(3)违反明示来源罪。韩国《著作权法》第100条规定:下列情形处500万元以下罚金:
①违反本法第32条的情形(本法第32条规定:不能违法进行美术作品的展览或复制)。
违反第32条第2款的(本款规定:利用作品应明示其出处,并标明作者的真名或异名)。
②未标明复制权人的标志的
此外,还可采取没收的刑事措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侵害本法所保护的著作权而复制他人作品的,对侵害者、印刷者、公布者或演出者的所有相关物品全部予以没收。
其中较有特色的是,韩国《著作权法》第91条第3款、第4款规定,如果著作权人因经济条件不好,无法提交保证金的,法院亦可采取临时处分。这项规定给著作权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关键因素之三:完善的卡通授权模式
在韩国,通过《著作权法》的修改,在“公权力”的积极保护下,我们利用完善的授权机制开展了Mashimaro的全面授权工作,授权产品达到1700多种。2001年Mashimaro创造了1200亿韩元(合人民币约8亿元)的辉煌业绩,Mashimaro在韩国卡通市场的占有率为21%,居首位,超过了机器猫、迪斯尼等著名的卡通形象。
三、Mashimaro在中国
Mashimaro以他简明的线条,幽默的故事,世界通用的肢体语言,从2000年开始迅速在中国蔓延,根据初步调查,目前中国每集的观看人次在2000万左右。
在最近中国某网站举行的3762名网民调查中,Mashimaro是网民支持率最高的卡通造型,认为他非常有个性有灵魂的占37.56%,表示非常喜欢它的占42.80%。韩国独特的民族文化和幽默方式通过一个小小的网络偶像慢慢地深入了中国青少年。
但是,由于多钟原因,Mashimaro在中国受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犯,损失严重,初步统计如下:
图书盗版情况:目前在中国市场约有10种以上类别的以Mashimaro卡通造型的盗版书,一般印数在3万-5万之间,每本定价10-50不等,更难以置信的是这些原本是侵权的书籍已经有了很多盗版。粗略估计Mashimaro造型在中国图书领域的年度损失在500万以上。
移动图片情况:包括中国3大门户网站(新浪是正规授权,其他均为非法)在内的30多家SP提供商都在使用Mashimaro卡通造型作为下载图片。Mashimaro卡通造型在中国移动领域的每天的损失在万级别,年度损失在300-500万元左右。
玩具文具盗版情况:目前在网络上出售Mashimaro卡通造型相关产品的网站有上百个,线下出售的批发及零售也是充满市场,粗略估计Mashimaro卡通造型在中国玩具文具领域的年度损失在5000万以上。
总结起来,两年来Mashimaro卡通造型在中国的损失估计在1个亿人民币左右。
尽管Mashimaro在中国的盗版行为对正规市场有很大冲击,但是,Mashimaro作为一个优秀而且具有极大竞争力的品牌形象在中国依旧具有巨大的市场,在图书、广告、移动、游戏等领域将有很大作为。
2002年12月,我们正式授权北京韩中联合创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代表,展开维权行动,并同时开展授权工作,并有以下计划:
1、 继续制作FLASH动画片,进行网络传播和电视传播。
2、 开发系列图书、VCD、手机下载图片,单机或网络游戏
3、 展开其他领域品牌授权经营。
4、 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或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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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lash.07073.com
- 评论的蛮精准的,感谢您的发言!
- 2010-3-2 16:05:50 回复该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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